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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注意这些事情!

发布时间: 2020-06-19 16:38:11

来源: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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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公积金发[2015]7号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单位及各县(区)管理部:

  为贯彻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欠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内市公积金发〔2014〕230号)中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第三方担保,只需提供所购住房做抵押。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中心不予放贷。

  五、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房证明。

  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正在偿还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正在偿还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十、国家和省上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 alleg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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